返回第八十七章 女扮男装出逃(1 / 2)边疆警事:横破密码首页

儿童失踪、被拐卖,对于任何家庭来说都是“生命不可承受之痛”,丢了孩子的父母往往伤心欲绝。

关妹继续交代说,“六婆”他们把孩子当成是自己赚钱的“东西”,趁孩子的家长不注意,短短几分钟就将孩子拉走了,孩子的力气根本比不上凶神恶煞的人贩子,往往还没怎么反抗,就被他们几下打晕。

为了顺利得手,“六婆”不惜采取一切手段,甚至唆使十二岁少年,用糖果哄骗正在玩耍的儿童,并趁机将其带走,这也是他们惯用的“抱娃”手段。

特别是在外务工家庭的孩子,由于缺乏家长的管教长期在街头游荡,“六婆”就以五百元不等的现金为诱饵,让那些游手好闲的少年用糖果哄骗,或者以带出去玩耍为由,将锁定的目标孩子骗至指定地点,事成后再给少年五百元钱。

拐卖,伤害的不仅仅是孩子,更是一个家庭。

孩子绝不是“物件”,是父母十月怀育的宝贝,当失去孩子时,父母的痛苦程度可想而知。

有资料显示,近年来,不孕不育的夫妇发病率大概在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,并呈上升趋势。

因此,受封建传统观念影响,一些不孕不育的人置法律于不顾,高价收买儿童,以延续香火或显示家庭人丁兴旺,这就为人贩子拐卖儿童提供了市场。

高额利润,诱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。

相比之下,拐卖儿童较之拐卖妇女更为安全,容易得手,即便日后儿童被解救大多也无检举揭发的能力,无法指认罪犯和提供证据,从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击。

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,有拐骗、绑架、收买、贩卖、接送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。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犯拐卖儿童罪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,没有收买,就没有拐卖。

“圆梦”催生了婴儿的买卖。

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《拐卖妇女儿童罪》和第二百四十一条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》规定,买卖儿童不仅是违法行为,而且是犯罪行为。即便是婴儿的父母出卖自己所生的婴儿,也是构成拐卖儿童罪。

购买的一方则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。将自己亲生的婴儿送给他人抚养,并利用送养之机以营养费为由向收养人收钱,同样构成拐卖儿童罪。而明知他人以出卖为目的,仍为其介绍买卖的“中间人”,构成拐卖儿童的共同犯罪。

根据关妹的交代,一个以“六婆”为首的集拐、运、销多方面人员组成的拐卖儿童犯罪团伙,逐渐浮出水面。

晚上十一点,手机信息提示音响起。

乔星雨拿起手机,是山鹰发在工作群里的:“守了四个小时,没有看到‘六婆’的影子。”

火车站、汽车站,出城口,都设卡堵截,城区各社区、全县各乡村,都布下了天罗地网。

但因技术侦查不够先进,当时手机卡号又没有实名制,可以随便更换,火车、汽车也是不须出示身份证就可以乘坐,使案侦工作困难重重。

强抢、偷盗、拐骗等方式拐走儿童予以出卖,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,使得被拐的儿童及其家庭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,容易引发社会危害和恐慌。

鉴于案情重大,为了防止“六婆”出逃,县公安局报请市公安局批准,立即在全市范围内发布对“六婆”的通缉令,同时启动协作机制,函告S省Y市公安局,请求协助查缉抓捕。

第二天上午,梅所给Y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曹队长打完电话,派出所柏文秀又电话报告:“梅所,派出所办公楼基本装修完毕,值班室电台、电话,还有办公电脑设备已经按照清单购置完成,等你回来进行分配装置。”

“好的,你们在所上辛苦了。”